關于印發《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等五個標準招標文件的通知
發改法規[2017]1606號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經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務)廳(局)、商務廳(局)、新聞出版廣電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為進一步完善標準文件編制規則,構建覆蓋主要采購對象、多種合同類型、不同項目規模的標準文件體系,提高招標文件編制質量,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營造良好市場競爭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編制了《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標準材料采購招標文件》《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標準監理招標文件》(以下如無特別說明,統一簡稱為《標準文件》)。現將《標準文件》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文件》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項目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應當使用商務部編制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標準文本(中英文)。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
二、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標準文件》的內容
《標準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條款”,應當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的補充規定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對《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標準材料采購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供貨要求”,對《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對《標準監理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其中,“專用合同條款”可對“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但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規定可以作出不同約定外,“專用合同條款”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四、招標人可以補充、細化和修改的內容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用于進一步明確“投標人須知”正文中的未盡事宜,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但不得與“投標人須知”正文內容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評標辦法前附表”用于明確評標的方法、因素、標準和程序。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詳細列明全部審查或評審因素、標準,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標準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和修改,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否則相關內容無效。
五、實施時間、解釋及修改
《標準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因出現新情況,需要對《標準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內容作出解釋或修改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解釋或修改。該解釋和修改與《標準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請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好《標準文件》的貫徹落實,及時總結經驗和發現問題。各地在實施《標準文件》中的經驗和問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各部門匯總本部門的經驗和問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2017年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水 利 部
商 務 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 家 鐵 路 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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