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7〕21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現將《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2017年12月26日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工作規范高效開展,根據國家電子政務總體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系統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包括執行政務信息處理的計算機、軟件和外圍設備等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政務部門是指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級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其直屬各部門(單位)。
第三條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工作由各相關政務部門(以下簡稱采購人)負責統一規劃和具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管職責。
第四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預算審批時核準的內容和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政務信息系統采購需求(以下簡稱采購需求)并組織采購。
采購需求應當科學合理、明確細化,包括項目名稱、采購人、預算金額、經費渠道、運行維護要求、數據共享要求、安全審查和保密要求、等級保護要求、分級保護要求、需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和履約驗收方案等內容。
第五條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滿足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鼓勵使用市場自主制定的團體標準。
專業性強、技術要求較高的政務信息系統,可以邀請行業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需求制定工作。采購人和實際使用者或受益者分離的項目,在制定需求時,應當征求實際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見。
第六條 采購需求應當落實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務信息共享標準體系,確保相關系統能夠按照規定接入國家共享數據交換平臺。采購需求要與現有系統功能協調一致,避免重復建設。
采購需求應當體現公共數據開放有關要求,推動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數據集向社會開放。
第七條 采購需求應當落實國家支持云計算的政策要求,推動政務服務平臺集約化建設管理。不含國家秘密、面向社會主體提供服務的政務信息系統,原則上應當采用云計算模式進行建設,
采購需求應當包括相關設備、系統和服務支持互聯網協議第六版(IPv6)的技術要求。
第八條 采購需求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九條 政務信息系統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用綜合評分法;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用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政務信息系統采購貨物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30%;采購服務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應當為10%。無法確定項目屬于貨物或服務的,由采購人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項目屬性。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指派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參與政務信息系統采購活動的評審。
第十一條 政務信息系統采購評審中,評標委員會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認為供應商報價明顯低于其他合格供應商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審現場合理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或競爭性磋商小組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或者無效響應處理。
第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驗收,根據項目特點制定完整的項目驗收方案。驗收方案應當包括項目所有功能的實現情況、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信息系統共享情況、維保服務等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規定的內容,必要時可以邀請行業專家、第三方機構或相關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第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制定針對政務信息系統的質量保障方案,對相關供應商的進度計劃、階段成果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形成項目整改報告和績效評估報告,必要時邀請行業專家或相關主管部門評審論證。質量保障相關情況應當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具有多個服務期的政務信息系統,可以根據每期工作目標進行分期驗收。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將公眾意見或者使用反饋情況作為驗收的重要參考依據。采購人和實際使用者或受益者分離的政務信息系統,履約驗收時應當征求實際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見。
第十五條 政務信息系統的項目驗收結果應當作為選擇本項目后續運行維護供應商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在年度預算能夠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與政務信息系統運行維護供應商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下一篇:關于做好取消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后相關工作銜接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