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取消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后相關工作銜接的公告
2018年第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已經取消。為加強“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做好相關工作銜接,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委不再開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相關工作,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再受理“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
二、為提高中央投資效益,保證資金安全,我委將進一步完善中央投資招標管理制度,加強從業監督,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引導行業自律。
三、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加大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從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信息。
特此公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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