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具有相應資格的”。
四、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五、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七、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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