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 規范省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的通知
陜財辦采〔2018〕24號
省級各部門、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規范審核程序,現就省級單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公示和審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口產品是指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頒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進口產品。
二、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省財政廳核準,依法開展進口產品采購活動。
三、采購單位應嚴格貫徹執行厲行節約有關要求,全面了解產品信息,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不得申請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進口的產品。
四、采購單位因實際需要確需采購的,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核。
(一)論證。進口產品專家論證原則上由采購人自行組織。組織5人以上熟悉擬采購進口產品的非本單位專家進行論證,其中應包括1名法律專家(具備律師執業資格),技術專家應具備擬采購產品所涉相關專業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
專家組應就擬采購產品進行客觀公正的論證,填寫《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附件3),并簽字確認。法律專家應判定擬采購產品是否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產品;技術專家應重點論證采購需求,進口產品與同類國內產品的技術指標和性能及其優劣對比,提出合理的采購建議。
(二)公示。填寫《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公示》(附件4),在陜西政府采購網公示5個工作日。
相關單位和個人對專家論證意見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包括異議具體事項和內容、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反饋給采購單位或省財政廳。采購單位作為公示主體應針對異議事項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采購單位不得申請采購該進口產品;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采購單位應當將包括異議不成立的論證意見再次公示。同時,將補充論證意見和重新公示事項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再次公示無異議的,可申請采購該進口產品。
(三)申報。向省財政廳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鼓勵進口產品的,應提供單位正式文件、《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附件1)、《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以及陜西政府采購網公示證明材料(公示期無異議并加蓋單位公章)和關于鼓勵進口產品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復印件。
2.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制進口產品的,應提供單位正式文件、《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附件2)、《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以及陜西政府采購網公示證明材料(公示期無異議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對采購次數多的進口產品,鼓勵主管部門按年度匯總所屬單位的采購進口產品申請,組織專家集中論證、公示后以清單形式向省財政廳申報。省財政廳批復后,所屬單位采購清單內進口產品的,報主管部門同意后即可采購。
六、省財政廳依法嚴格審核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材料,對符合規定要求的,3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文件。
七、省財政廳核準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僅表明允許進口產品參與該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如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采購。采購單位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八、省財政廳將加強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采購活動的日常監督。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采購單位高標準確定采購需求的行為,以及專家有意出具不實論證意見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附件:
1.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
2.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3.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
4.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公示
陜西省財政廳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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