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關于增值稅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通告
一、全面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自2015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發布以來,我省電信、電商、快遞、保險、餐飲、公共事業、停車場等近萬戶納稅人推行使用了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發票)。目前,電子發票申領方便、開具快捷、節約資源等優點已得到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廣泛認可,全面推行的社會氛圍已經形成,各項準備已經到位。
(一)新辦納稅人全面核定電子發票票種
稅務機關為新辦納稅人進行票種核定時,所核定的票種應包括但不限于電子發票。
(二)原登記納稅人分批推行電子發票
稅務機關分批次對原登記納稅人補充核定電子發票票種,保證2019年12月底前所有領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納稅人都能自行開具電子發票。
二、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方式選擇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即銷售方,下同)應當向付款方(即購買方,下同)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隨著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功能的不斷升級和完善,目前,納稅人使用該系統可以按照生產經營實際開具各類增值稅發票,遇有事前申領發票種類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可以前往辦稅服務廳或者登錄陜西省網上稅務局辦理票種增加和限額變更事宜。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落實稅務總局“多跑網路、少跑馬路”的要求,我局不斷加大發票管理新系統推行力度,拓展完善增值稅發票開具方式,基本形成納稅人“自開發票為主、代開發票為輔、反向開票兜底”的用票局面。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除國家稅務總局特殊規定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符合條件的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均可申領并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
(二)已登記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依規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但不含其他個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向稅務機關申領并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具備本條第(一)款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可選擇前往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登陸陜西省網上稅務局按規定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未登記納稅人可前往辦稅服務廳或登錄陜西省網上稅務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對于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國家機關、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商販,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需要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通過前往辦稅服務廳或登錄陜西省網上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幾種特定應稅銷售行為的增值稅發票開具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此規定執行。
3.收購單位收購以下貨物(收款方所售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票面帶有“收購”標識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欄選擇“免稅”),其余情形按照前述方式開具發票: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且不具備自行開具或者申請代開發票條件的。
(2)其他個人(即自然人)銷售的自已使用過的物品,且不具備自行開具或者申請代開發票條件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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