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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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票證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依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稅務總局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下同)的開具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稅收完稅證明》不再作為稅收票證管理,不再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監制章”,加蓋的稅務機關印章由“征稅專用章”調整為“業務專用章”。具體式樣見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外,納稅人就特定期間完稅情況申請開具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提供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的服務。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繳(退)稅情況申請開具證明的,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為其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四、各地稅務機關要做好調整后的《稅收完稅證明》網上開具工作。網上開具的式樣與辦稅服務廳開具的一致,加印電子形式的業務專用章。
五、調整后的《稅收完稅證明》的開具內容、開具方式和管理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六、調整完善《稅收完稅證明》的開具管理,是稅務總局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決策。各地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充分運用原有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的信息系統和管理經驗,抓緊系統升級、流程優化和宣傳咨詢等相關工作,確保2019年1月1日順利實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推行網上開具稅收完稅證明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62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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