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
遼寧、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廣東、海南、四川、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天津、上海、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38號)要求,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進一步提高建設質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建設工程設計領域外資準入限制
請各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于廢止<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令第44號),取消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外籍技術人員的比例要求,取消外商投資工程設計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工程設計業績的要求。
二、調整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權限和審批方式
請各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要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權限和審批方式:
(一)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等工程審批類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
(二)省級及以下機關實施的建筑企業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許可,自貿試驗區可實行告知承諾制試點。
(三)將外商投資設立建筑業(包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等所有工程建設相關主體)資質許可的省級及以下審批權限下放至自貿試驗區。
三、放寬有關建筑業企業承攬業務范圍限制
請各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要求對有關建筑業企業承攬業務范圍的監督管理進行調整:
(一)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承攬本省(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二)在《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港澳臺資建筑業企業,不再執行《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關于工程承包范圍的限制性規定。
四、進一步推進粵港澳有關領域服務貿易自由化
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相關部門授權廣東自貿試驗區制定港澳相關專業人才執業管理辦法(國家法律法規暫不允許的除外),允許具有港澳執業資格的建筑、規劃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部門或機構備案后,按規定范圍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請報我部備案。
各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18〕38號文件有關工作部署,按照本通知要求,盡快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對自貿試驗區的支持指導,做好工作銜接,確保平穩有序過渡。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和建議意見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1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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