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 《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9月19日召開的第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8年9月30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建辦〔2017〕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除住房城鄉建設部規章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公布、解釋、修改、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控制數量、提高質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確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部內多個司局(含辦公廳和機關黨委,下同)業務的,由主辦司局會同相關司局起草。
第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標題一般采用“辦法”“規定”“規則”“細則”“意見”“通知”等。
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款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制度。
行政規范性文件使用“建X規”專門字號,其中“X”為主辦司局代字。
第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要內容、施行日期等內容。
對有特定含義或者特定適用范圍的術語,應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確切含義。
第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其他依法不得由行政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第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
第十一條 主辦司局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好與其他相關文件的銜接。對需要廢止的相關文件,應當單列條款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主辦司局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按照規定對該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主辦司局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主辦司局可以通過部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對涉及群眾重大利益調整的,主辦司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建立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要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主辦司局完成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后,應當將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和起草說明送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起草說明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法規司收到送審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及時組織合法性審查。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職責;
(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是否存在不得由行政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法規司應當在合法性審查結束后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主辦司局。
送審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若存在不符合合法性審查要求的,法規司可將文件退回主辦司局。
第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須經部領導集體審議后方可印發。集體審議形式包括部黨組會議審議和部常務會議審議,具體審議形式由部長決定。
提請部領導集體審議前,主辦司局須將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送辦公廳初核。辦公廳對主辦司局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起草、是否進行評估論證、是否廣泛征求意見和發文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所提重大政策措施的協調一致性、可操作性等進行初核。
第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辦公廳初核后,由主辦司局就集體審議形式提出建議,連同合法性審查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情況、政策出臺評估情況報告等,一并報分管副部長、部長審定。
經部領導審核決定提交部黨組會議或部常務會議審議的,由主辦司局會同辦公廳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機關會議規則》(建辦〔2017〕7號)辦理。
第十八條 經審議通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履行核稿、報批、印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備受社會輿論關注,涉及關系宏觀經濟穩定、市場穩定的重大政策調整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重大事項,主辦司局要對政策內容和出臺時機,特別是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等進行評估或開展第三方評估,并形成書面的政策出臺評估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前,主辦司局應當主動與辦公廳溝通協商,研究制訂政策解讀和輿情應對方案。政策解讀應當與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步公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后,主辦司局應當會同辦公廳做好相關輿情的收集、研判和回應工作,對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后,主辦司局應當會同辦公廳及時通過部公報、部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提請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辦理文件代擬稿審核時,主辦司局應當一并將合法性審查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情況(依法應當保密、未公開征求意見的,應附情況說明)、政策出臺評估情況報告、政策解讀和輿情應對方案送辦公廳。
第二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主辦司局負責起草,經合法性審查后報分管副部長和部長審批。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行政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每兩年集中清理一次,主辦司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法規司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組織工作。
主辦司局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提出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
法規司對提出的清理意見進行審核后報部常務會議審議。
行政規范性文件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的,主辦司局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意見。
第二十五條 涉及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政策調整、行業發展規劃等的公文的起草、審核、印發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原《住房城鄉建設部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建辦〔20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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