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財政部
財庫〔201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推進統一全國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相關工作,財政部制定了《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統一全國集中采購目錄的重要意義。規范并逐步在全國統一集中采購目錄是建立集中采購機構競爭機制的基礎和保障。各地應逐步規范集中采購范圍,取消市、縣級集中采購目錄,實現集中采購目錄省域范圍相對統一,充分發揮集中采購制度優勢,不斷提升集中采購服務質量和專業水平。
二、關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各地應依據《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地區貨物、服務類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可在《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基礎上適當增加品目,原則上不超過10個。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各品目具體執行范圍、采購限額等。政府采購工程納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由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集中采購目錄原則上不包含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各主管預算單位結合自身業務特點自行確定,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三、關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省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50萬元,市縣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3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60萬元;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不應低于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于《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執行要求。各地可依據《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確定的品目范圍、限額標準等,結合本地區實際,將本地區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逐步調整到位,確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規定實施。
附件: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
財 政 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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