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的通知
時間:2020-08-17 來源: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點擊:次
陜建發〔2020〕1107號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西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韓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神木 ...
陜建發〔2020〕1107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西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韓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神木市、府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市場主體:
為進一步優化建筑市場營商環境,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規范評標專家評標行為,提升評標專家綜合素質,確保招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住建部建設行業專項整治工作和我省開展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和礦產開發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的工作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標評標專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是指從事工程建設行業,具有工程技術、經濟專業方面較高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經陜西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并進入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的聘用人員。
二、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及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考評、處理等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本轄區內從事評標的專家管理,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評標專家,必須隨機在專家庫中抽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影響評標專家的抽取和專家評標活動。
四、評標專家必須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履行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1.聘用入庫后使用評標專家稱號,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聘請,隨機抽取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標活動;
2.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3.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評標工作紀律,不得與任何投標人(包括招標人、代理機構)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接受他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得泄漏評標和應保密的任何工作信息;
4.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客觀公正地履行評標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不徇私舞弊,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5.對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或不公正行為,應及時向招標人、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有權拒絕在評審意見上簽字,并書面說明其理由;
6.協助、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評標專家考核制度,提高評標專家評審質量,實行評標考核制,對每一次評標評審活動,由招標人、代理機構、交易中心對評標委員會各評標專家評審質量和工作效率等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并按月匯總。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匯總統計,對考核優秀專家下屆聘期優先考慮續聘,對考核不合格的依據統計結果予以警告、約談、通報批評、暫停評標資格、取消評標資格等處理。
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對評標專家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其它不良行為應嚴肅處理,并作為評標專家續聘的考核依據。
(一)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給予警告,2次給予警告并暫停3個月評標資格,一年內出現3次給予暫停1年評標資格的處理:
1.參加評標活動,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身份核驗;
2.進入評標區未按要求存放隨身攜帶通訊工具;
3.在評標區內使用通訊工具;
4.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未經管理人員同意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
5.確認參加評標活動但遲到30分鐘以上;
6.無故缺席評標活動;
7.評標專家因工作單位變動、兼職、辭職或聯系方法變更,沒有更新專家庫信息而造成未及時回避;
8.未按規定提交評標報告或評標報告不符合要求;
9.評審評標時不認真打分或打分超出范圍,個人失誤影響評標工作效率;
10.評標結論被復議,且被證實評標工作存在明顯錯誤;
(二)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給予警告并暫停半年評標資格,2次給予警告并暫停一年評標資格,3次取消本聘用期內評標資格的處理;
1.應回避而未回避;
2.不合理索要評標勞務報酬的;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
3.不按資審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評審評標,個人扣分超出范圍造成重新評審或造成后果影響;
4.發現投標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后未作廢標處理;
5.評標時敷衍了事打分,故意拖延評標時間;
6.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傾向性、誘導言論,干擾其他評委工作;
(三)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1.在評標活動中收受招標人、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招標投標活動秘密;
2.評標期間擅離職守,私下使用通訊工具、接觸投標人或者與評標結果有利害關系人;
3.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造成嚴重后果;
4.被投訴舉報有違法違規行為經調查屬實;
5.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標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
6.私自夾帶、傳遞投標企業信息影響評標評審結果公正性;
7.對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工作拒不配合;
8.確定參加評標評審而委托他人代替或替代他人評標的行為;
9.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意見,授意其他評委成員給特定單位打高分或低分情節嚴重;
10.評標專家在QQ群、微信群、釘釘群等互聯網群組中有明示或暗示參與評標信息,被投訴舉報查實的;
11.其他違反評標工作紀律的行為且情節嚴重。
凡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審評標的項目,專家存在上述前三款違法違規行為情形的,交易中心應將有關材料及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七、評標專家被取消資格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清出評標專家庫,并告知當事人。評標專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個月向所在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解聘申請,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解聘并移除專家庫。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8月5日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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