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
時間:2020-09-18 來源: 中建華陽建設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點擊:次
陜建發〔2020〕1170號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 ...
陜建發〔2020〕1170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做好我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和礦產開發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加強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中央駐陜及省屬單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管工作,通過日常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現場監管、網絡在線監管等方式對以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招標投標各方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1.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是否具備法定招標條件;
2.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審批、核準部門的意見;
3.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4.評標委員會評標活動是否依法依規開展;
5.投標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以及其他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等行為;
6.是否存在違反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三、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活動內部約束監督機制,在制定招標方案、組織招標活動,處理異議和配合處理投訴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招標人正常開展招投標活動。
1.要嚴格執行國家、省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依規開展招標文件編制、組織開評標、委派招標人代表等招投標活動;
2.不得在招標文件編制中設置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條款,或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3.不得為特定投標人“量體裁衣”,以及在開評標活動中誘導評委評標等行為。
四、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嚴格按照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參與招投標活動。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陜西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
1.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2.不得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出租出借資質供他人投標、偽造變造資格或資質證書謀取中標。
3.不得以暴力手段脅迫其他潛在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脅迫中標人放棄中標,強攬工程。或惡意舉報投訴中標人或其他潛在投標人,干擾招標投標正常秩序。
4.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以及將中標項目違法分包給他人。
五、加強和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承攬業務的代理機構應及時在陜西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進行信息如實登記,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對其市場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六、加強對專家在評標評審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對因存在不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無故拖延評標時間以及違反廉潔自律行為等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暫停評標資格或移除出專家庫等處理,并抄送評標專家單位依黨紀政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其招標投標活動。
1.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
2.違反招標投標程序、規則的;
3.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群體性事件,不及時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無法挽回損失的;
4.有其他嚴重違反公開、公平、公正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
八、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
2.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評審。
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應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九、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采取電子化信息甄別、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監管,推進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和履約信息的交換、公開和共享,建立完善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十、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積極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對存在串通投標、出借資質或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應依法依規查處,記錄不良行為并納入誠信檔案,對存在違法違規的個人還應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十一、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其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工作人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2.參與本部門監管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
3.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4.泄露應當保密的資料和有關信息;
5.收受招標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規違紀情形。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行為的,應依法依規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十二、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黨政機關、行業協(學)會等單位的黨員領導干部違反黨紀黨規、法律法規,利用項目決策、干部人事、審批監管等職權或職務影響,采取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插手干預的行為,應當將問題線索等有關材料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調查處置。
通知事項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9月17日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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