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西安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行業監理企業市場秩序,逐步健全住建領域信用管理體系,引導企業規范化經營,結合本市實際,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0月23日
西安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建領域監理企業市場秩序,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和《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管理是指,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監理企業信用狀況的社會公共信用信息進行綜合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完善“西安市住建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負責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制度建設、結果公示及應用管理等工作。
區縣、開發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范圍內負責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企業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評價及相關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組成
第六條 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監理合同額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七條 監理企業基礎信息指企業注冊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資質類別、資質等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金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監理合同額信息是指企業在本市承擔工程監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的累計總和。
第九條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的獎勵、表彰信息。
第十條 監理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包括企業聘用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服務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標準等,受到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性質、危害程度分為輕微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嚴重不良信用信息。
(一)輕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職責范圍內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采集的性質輕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監督檢查信息。
(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質及危害程度介于嚴重和輕微之間的違法行為產生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嚴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造成工程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等嚴重違法行為產生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被列入下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列為嚴重不良信用信息:
(一)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三)工程建設領域黑名單;
(四)消防安全領域黑名單;
(五)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六)城市軌道交通領域黑名單;
(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的其他相關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三條 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采取自行申報、自動獲取、自主錄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采取承諾制,即監理企業的基礎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在“信用平臺”自行申報,企業需對申報信息和佐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監理合同額信息通過關聯“西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自動獲取。系統內未能關聯到的,企業可自行上傳合同等材料進行佐證。
第十六條 監理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集錄入“信用平臺”。
第十七條 監理企業對采集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通過“信用平臺”提出申請,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區縣、開發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經區縣、開發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立即更正;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駁回。
申請人對駁回異議不服的,可于1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超期未申請復核的,視為放棄復核。
經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證,異議成立的,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修正,并告知區縣、開發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信用評價及應用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是對歸集采集的四類信用信息,通過制定計分規則、確定評分標準,得出信用評價得分,形成相對分值排名,信用評價結果最終推行跨行聯動和互認共享。
第十九條 按照《西安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評分標準》實施百分制計分評價,即:信用分=基礎信息分+監理合同額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信用信息分值設置有效期,有效期滿后自動清零。
第二十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得分由高到低劃分為A+、A、B、C四個等級,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為A+類,得分在70(含)至85分的為A類,得分在60(含)至70分的為B類,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C類。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信用評價標準調整情況和分值分布情況動態調整等級劃分標準。
第二十一條 等級劃分主要應用于監管工作。依法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參考監管對象等級劃分結果,科學合理判斷,優化執法資源,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十二條 對被評為A+類的監理企業,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降低抽查、檢查比例和頻次;
(二)優先推薦評優評先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被評為A類的監理企業,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
第二十四條 對被評為B類的監理企業,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被評為C類的監理企業(包含所有涉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監理企業),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對其進行重點巡查檢查;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信用評價結果將應用于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含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招標。非國有投資工程項目招標,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將在“信用平臺”公示,動態更新,供社會公眾查詢。評價結果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監理企業信用信息檔案中。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修復,是指監理企業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主動糾正不良信用行為、積極消除不良影響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后,通過“信用平臺”向產生或歸集不良信用信息的單位提出申請,經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不再公示和使用相關信用信息的過程。
第二十九條 監理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未產生社會嚴重負面影響,未對建筑市場造成重大損失,且已完成整改的,監理企業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第三十條 監理企業申請信用修復的,可通過“信用平臺”向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確認符合修復條件的,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修復。
第三十一條 監理企業涉及輕微不良信用信息的,可在1個月后提交修復申請;涉及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可在3個月后提交修復申請;涉及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可在6個月后提交修復申請;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改正違法失信行為后1年內再未發生失信行為的,可提交修復申請,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予以信用修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參與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依據本辦法所產生的信用評價管理結果,供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能時使用。若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行使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組織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的,與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相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定期對本辦法進行評估,并根據市場信用狀況和評價結果,調整完善信用評價標準,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合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西安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評分標準西安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評分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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