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4-02-24 來源:中建華陽建設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點擊:次
各市場主體: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結合省交易中心保證金管理工作實際,對原保證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現將修訂后的《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印發,從即日起執行。紙質保函、電子保函等方式交納保證金暫按之前規定執行。
附件: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
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4年2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交易中心)保證金的管理,依法規范交易保證金的交納與退還工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及礦業權出讓和轉讓、國有產權、碳排放權、排污權、林權、司法和行政機關罰沒處置、法院涉訴資產拍賣、特許經營權交易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的項目交易活動中,由競爭主體(投標人、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依據項目單位(招標人、采購人、轉讓方)的要求,按照交易文件(招標文件、采購文件、出讓文件、轉讓文件)規定的形式和金額交納的,用于約束競爭主體按交易文件規定履行其投標(競買)義務的擔保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現金交納(支票轉賬、銀行電匯、網銀轉賬)保證金方式。非現金交納(投標保函、信用承諾等)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條 進入省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以現金方式交納保證金的,視為項目單位同意委托省交易中心代為收取、退還該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所有交易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管理
第五條 保證金專用賬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在人民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后設立,嚴格遵守財政部門、金融機構等相關規定,執行專戶專用,僅用于保證金收取、退還及依司法機關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銀行賬戶內資金不能挪作他用。第六條 省交易中心應遵循依法、安全、規范、高效的原則,做好保證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線上項目保證金實行電子化管理,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省交易平臺)保證金系統生成虛擬子賬號,賬號自動關聯項目(標段)或競爭主體,保證金系統確認到賬情況,保證金交納信息實行開標前保密,項目交易結束后,按照保證金退還流程,省交易中心在省交易平臺保證金系統向銀行發起退款指令,由銀行退還保證金;線下項目競爭主體按交易文件指定的賬號交納保證金,以銀行無退票來確認到賬情況,項目結束后由省交易中心向銀行遞交書面退還單據退還保證金。
第三章 保證金交納
第八條 項目單位要求競爭主體交納保證金的,應當在交易文件、拍賣文件(公告)等相關文書中明確保證金專用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項目(標段)名稱、交納方式、金額、交納截止時間、保證事項、保證金處置方法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競爭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文書要求交納保證金。第九條 保證金交納金額按照交易文件設定的標準收取,該標準應符合公共資源交易各領域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設定的標準。
第十條 競爭主體交納保證金的,應通過其同名銀行存款賬戶在規定時間內一次足額轉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到賬時間以保證金專戶入賬時間為準。保證金的交付單位必須與競爭主體一致,否則將視為投標無效。保證金未交納、未足額交納或未按規定時間交納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投標權利。
自然人交納的保證金應從其本人名下賬戶轉出。
第十一條 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項目需從競爭主體基本存款賬戶交付保證金。從非基本賬戶轉出或結算卡轉出的,保證金無效。
第十二條 競爭主體為聯合體的,應當以聯合體中牽頭單位(自然人)的名義交納保證金,并對聯合體各成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競爭主體提交的保證金僅限當次交易項目(標段),不得重復替代使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保證金退還
第十四條 進場項目交易活動結束,各類項目按照行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時限要求原路徑退還保證金。工程類項目,中標公示結束后5日內退還非競得候選人保證金本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標通知書在省交易平臺上傳審核通過后5日內退還競得候選人保證金本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競得人(中標人、成交供應商、受讓方、買受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上傳至省交易平臺,退還競得人保證金本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代理機構(項目單位)、競得人開標后90日未在省交易平臺進行中標候選人公示、未上傳中標通知書、未上傳合同或未就特殊情況做書面說明的,省交易中心將原路徑退還所有競爭主體投標保證金本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采購類項目,中標(成交)公告發布后,代理機構2個工作日內發起未競得人保證金退還申請,財務處3個工作日內退還未競得人保證金本金;競得人合同送達代理機構,代理機構2個工作日內發起競得人保證金退還申請,財務處3個工作日內退還競得人保證金本金。代理機構開標后90日未在省交易平臺發起競爭主體保證金退還申請或未就特殊情況做書面說明的,省交易中心將原路徑退還所有競爭主體投標保證金本金。
產權類交易項目,受讓方確定后,業務處2個工作日內發起未競得人保證金退還申請,財務處3個工作日內退還未競得人保證金本金;交易活動結束后,業務處2個工作日內發起競得人保證金退還,財務處3個工作日內退還競得人保證金本金。交易結束后90日不具備保證金退還條件的,由省交易中心業務處向交易雙方發起項目風險告知書面通知,要求交易雙方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原因說明。
第十五條 流標(流拍、流掛)項目保證金退還,工程建設類項目流標項目審核通過后,財務處5日內退還競爭主體保證金本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采購類項目廢標(終止)公告發布后,代理機構2個工作日內發起保證金退還申請后,財務處3個工作日內退還競爭主體保證金本金;產權類交易項目業務處2個工作日內發起保證金退還申請后,財務處3個工作日內退還競爭主體保證金本金。
第十六條 線下項目保證金退還,由業務處填寫《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證金退還審批表》,完成審批后交財務處,財務處3個工作日內原路徑退還保證金。
第十七條 項目交易過程中出現異常(如立項變更、項目取消等)情況,導致項目終止,該項目已交納保證金的按流標項目處理。
第十八條 競爭主體操作失誤,導致保證金轉錯子賬號的,后果由競爭主體自行承擔。轉錯子賬號的保證金,待對應項目退還保證金時一并退還。
第十九條 線上項目退款均由系統退還,不再進行線下退還。如在退還保證金過程中出現競爭主體賬戶信息變更,系統無法按原路徑退還保證金的,競爭主體需提供相關紙質變更資料及時辦理退還手續,由財務處線下退還。
第二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退還保證金時須退還利息給競爭主體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算(以銀行計算的利息為依據)。保證金本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一次性劃轉至競爭主體原交納賬戶。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退還本息另有相關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爭議保證金處置
第二十一條 因發生投訴或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等特殊情況,涉及保證金不予退還競爭主體的,相關部門須在本辦法規定的退還保證金時限前向省交易中心發出書面通知,明確保證金暫不退還或延期退還,待司法機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情況處置后,按照處置結果和相關規定執行。未在本辦法規定的退保證金時限前向省交易中心發出書面通知的,責任自行承擔。第二十二條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文件的規定,項目單位申請暫不退還或劃轉競爭主體保證金的,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退還保證金時限前向省交易中心遞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資料,待項目單位獲得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后,省交易中心按照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意見處理。如項目無監管部門,項目單位申請暫不退還或劃轉保證金的,省交易中心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項目單位未在本辦法規定的退保證金時限前向省交易中心遞交書面申請的,責任自行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從事保證金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證金管理職責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保證金信息保密規定;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合作銀行及軟件開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的,將終止合作關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 省交易中心未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時限及時退還保證金的,由省交易中心承擔相應責任。項目單位、競爭主體或其代理機構因自身原因導致保證金不能在規定時限內退還的,責任由過錯方承擔。省交易中心交易平臺向銀行發起退還指令,銀行延遲、錯退、漏退、重復退還保證金造成的損失,由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競爭主體未按照相關文書及時有效交納保證金的,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